【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自愿参评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 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并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 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1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 2 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的次月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纳税人缴费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5.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管理,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