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000010065510N/2025-00482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
| 发文机关: | 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 发文字号: | 文 种: |
自治区商务厅:
现就马仲武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提案所涉及的宁夏优立邦化工和宁夏清研高分子材料为《规定》施行以前注册成立,不属于《规定》中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企业范围。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是税收政策执行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制定和修改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