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布时间 : 2024-09-2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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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因此,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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