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欠缴税款(不含滞纳金、罚款)情况予以公告。
永宁县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xls
国家税务总局永宁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