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59号
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23-08-2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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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现就郝玉峰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地方可予以一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2020年疫情发生后,根据条例授权,自治区明确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自治区出台支持政策,对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同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上述政策对支持疫情防控,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项政策属于阶段性政策。税收管理权限受法律严格限制,税务部门是政策执行部门,没有被赋予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2023年是否延续,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应由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一步, 我局将继续围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便利纳税人知晓和享受税收优惠,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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