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截止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不含附加税费、罚款、滞纳金)情况(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
1.2021年第4季度企业非正常户欠税公告信息.xls
2.2021年第4季度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欠税公告信息.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