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灵税 税告 〔2021〕3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 日
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21年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