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见附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