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 2020-10-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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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购文件编号:NXYSDZC-2020-29

采 购 人: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盖章)

代理机构: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3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28

          第五章  合同文本(仅供参考) 33

          第六章  技术要求 3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 3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委托,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编号: /

2.采购文件编号:NXYSDZC-2020-29

3.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

4.预算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最高限价: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5.采购需求:

序号

名称

服务期

服务内容

采购预算

体检人数

1

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

2020年

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

40万元

207人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服务。(具体时间按合同约定)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谢绝投标(以开标当日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托人身份证;

3、投标人须进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上查询,以评审当天查询的信用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0月16日08:30 至2020年10月22日18: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1#写字楼3楼)。

3.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0月16日09:00:00至2020年10月22日18:00:00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1#写字楼3楼)领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1月05日14:3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1#写字楼3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小微企业价格折扣、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标志产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

地址:中卫市中宁县富民路与正大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955-50211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龙马阳光城营销中心1#写字楼3楼

联系电话:17709524104  

3.项目联系人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955-5021157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田向鹏

联系电话:17709524104

                            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5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采购文件编号:NXYSDZC-2020-27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服务。(具体时间按合同约定)

2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955-5021157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向鹏

联系电话:17709524104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龙马阳光城营销中心1#写字楼3楼

电子邮箱:1094148803@qq.com

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的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

获取招标文件:2020年10月16日08:30 至 2020年10月22日18: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标前答疑:

投标人至少应当于开标截止时间5日前将阅读招标文件后所提出的疑问及要求答复的所有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将对投标人书面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答,根据需要将以公告的形式将正式答复发给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招标的整个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对口头做出相关询问的任何答复负责,任何询问仅以书面答复为准。

5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6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1月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1#写字楼3楼)

7

开标时间:2020年11月5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1#写字楼3楼)

8

封套上写明:

致: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在2020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9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区域。

10

正本份数: 1 份    副本份数: 4份,电子版: 1 份(U盘),投标文件须采用(胶装)形式装订。

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随机抽取。

12

代理服务费:详见(七)服务费收费标准—货物招标

13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4

签订合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5

付款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比例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16

履约保证金

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形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17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区域。

18

投标保证金为:捌仟元整(8000.00元)

交 纳 时 间:开标截止时间前。

交纳截止时间:以开标时间实际到账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企业公户转出

账户名称: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庆丰街支行

账   号:64050110103300000154

注:请缴纳保证金时备注项目全称。

1、未中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由代理机构将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公司的基本账户。

2、中标公司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到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可退款证明,经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将进行保证金退还。

注:退还保证金一律按照缴纳公司的基本账户进行退回。

19

中标通知书领取时间: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联系人:田向鹏                          联系电话:17709524104

20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宁夏经济发展,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详见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cgp-ningxia.gov.cn/)“通知”公告栏。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宋晓雨,0951-5069348;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丁辉,0951-5189839。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保证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21

鼓励节能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2019年第16号令公布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供应商选投经名录内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须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发布的清单为准。

22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项目接受任何规模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但对于参加本项目的小型及微型企业在计算价格分时,其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

3.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附总公司小微企业申明函、监狱企业申明函、残疾人福利企业申明函,以分支机构名义提供上述申明函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23

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按财库〔2014〕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4

残疾人福利企业参加本项目按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在开标评审前,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6

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中已明确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7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规定:

1.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试行)》(宁财(采)发〔20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自2020年6月20日起,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实行线上“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和线下纸质文件同步受理,质疑投诉供应商需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按照《工作规程》要求在线上系统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和证明材料,同时线下提交送达相关纸质材料,质疑投诉的计算日期以线上系统确认发送时间为准。

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受理回复质疑、政部门理处理投诉时均登录“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进行操作,质疑投诉供应商需登录“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接收质疑回复或投诉处理结果,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不再以纸质件送达。

3.供应商质疑投诉文书须按照《工作规程》模板样式起草。对“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操作过程中的问题,请咨询宁夏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951-5069347、4008889973,对《工作规程》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请咨询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0951-501329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投标人”是指已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且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加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资格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谢绝投标(以开标当日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2.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备注:以上2.3-2.4项资质证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标时需单独提供原件,不符合资格要求或资质证件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采购结果如何。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内容

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人须知;

4.3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4.4合同文本(仅供参考);

4.5技术要求;

4.6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5.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5.3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

5.4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以发布变更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截止、开标时间延长

6.1采购人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6.2采购人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以发布时间变更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变更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使用的文字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双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专有名词应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

8.投标文件的构成

8.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格式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8.2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9.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须包含所有服务、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1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货物、辅助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参照的标准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替代标准要相当于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要求的标准。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采购人的利益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2.6项规定情形从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12.2投标保证金采取下列形式:基本账户转账,或者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2.3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中标服务费结算及保证金退款手续;

12.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人将不得要求采购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本须知第12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4.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确签署。正本、副本、电子版应保持一致。若正本与副本、电子版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4.3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壹份和副本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分别用密封袋封装,即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副本再装在一个密封袋中,电子版另外密封,并在封皮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

15.2内外层密封袋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8的要求在封套上注明相关信息;

(2)注明正本、副本、电子版。

15.3投标人应在内外密封袋上写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文件晚于投标截止时间送达采购人时,能原封退回。

16.投标人迟交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发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与评标

18.开标

18.1采购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18.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9.评标

19.1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方可进行评标工作;

19.2评标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组成:采购人代表 1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 人,共 5人组成;

19.3评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投标文件初审;

(2)澄清有关问题;

(3)比较和评审;

(4)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5)编写评标报告。

19.4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9.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综合评审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还应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0分

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除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被拒绝外。实际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报价的最低价。

(针对小微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

2

商务部分

5分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得3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标准分时为止。

3

体检服务方 案

15分

根据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评价:

1. 投标人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 相关执业活动;科室设置齐全与体检任 务相适应、体检质量制度完善;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5分打分。

2. 体检场所、候检场所独立,环境、设施保障措施,与门诊、急诊是否分开,体检流程明确,方便快捷、有序高效;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5分打分。  

3. 绿色就医通道、全程导检、对受检者进行有效分流、现场答疑咨询服务、体检结果解释及分析以及其他与体检相关的配套服务等的阐述等内容,体检服务方案是否齐全流程是否规范,且责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3分打分。

4. 如体检机构距离管理中心(或收费站)较远,食宿和车辆的安排等;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2分打分。

4

健康档案管 理

3分

  健康档案管理实现信息化、便捷化,是否提供报告解读、医生咨询、健康评估等。

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3分打分。

5

体检项目可靠性及承诺

5分

根据投标人自身具有仪器、专业技师结构组成情况,对体检结果的可靠性做出分析,并有确保准确率的相关承诺。

  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5分打分。

6

承诺及目标

7分

投标人利用其医疗技术和服务资源优势,对检出异常项目、一般疾病和大病,进行分类管理、跟踪干预;提供检出重大疾病人员就医、治疗、转院等医疗服务,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注重检后服务,组织回访,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风险评估和管理服务。根据方案的可行、有效。

  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7分打分。

7

增值服务

10分

在基本的体检项目上多增加体检项目服务的,有相应增值服务的,根据增值服务多少得1-10分,没有相应增值服务的不得分。

8

服务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5分

根据人员的学历、资质、从业经历、从业时间及管理水平由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5分打分。

9

资源配置

5分

具备独立的体检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体检中心简介,体检中心室内外照片,体检设备清单及照片,体检中心人员组织架构等。

评标专家相互比较评分,进行0-5分打分。

10

核心设备状况

20分

1.CT设备规格在16排,得3分;32排得5分,64排得10分。

2.核磁设备规格在0.5T,得3分,1.0T得5分,1.5T得10分。

(现场提供大型仪器设备资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购买合同原件)

11

企业业绩

15分

  提供(2016 年1 月—至今)类似规模团体体检1 个业绩,得基本分6 分;每增加1 个业绩加2 分,加满为止。(现场提供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

评标要求:

(1)资格审查部分: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只对具备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应当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信用查询结果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投标报价部分: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其它评审因素:由评委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并列举说明各投标人的响应程度后分项打分。打分表及列表均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4)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评标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5)评分办法采取各子项的得分总和。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0.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0.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方面有关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20.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委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2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1.2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投标人的报价超出了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2.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2.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2.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2.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上述22.1-22.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六)授予合同

23.合同的授予

23.1采购人应当按评委会推荐中标人排序,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中标服务费

24.1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25.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5.1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人名称和电话等主要内容。

25.2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合同签订及履约

26.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出示中标通知书原件;

26.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6.3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作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次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约定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由采购人随货物支付给投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中标人依照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费率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各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招标项目的有关费用。具体计费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10000万元

0.25%

0.1%

0.2%

10000-100000万元

0.05%

0.05%

0.05%

100000万元以上

0.01%

0.01%

0.01%

备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方式为: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5%=20万元

(6000-5000)×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八)质疑与投诉

27.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9.1质疑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9.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29.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29.4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29.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方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方章等。

29.6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其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7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9.8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具体见下附表:

序号

受理内容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1

招标文件质疑

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7709524104

2

评标结果质疑

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7709524104

3

行政监督投诉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0951-5069348

30.质疑情形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0.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投诉情形处罚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1捏造事实;

31.2提供虚假材料;

3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九)保密和披露

33.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

34.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投标相关资料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披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35.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解释权

36.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但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十一)合同的备案及公示

37.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或成交人)应配合采购人将采购合同与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8.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二)履约验收

39.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进行。

40.对于如软件开发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

(十三)其它规定

41.评标程序及结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不明确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2.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包括商务、技术参数和交付或完工时间。

43.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1. 术语的定义

(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合同服务清单中所规定的采购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主要条款”是指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

(6)“委托方”是指“招标文件”中所述采购人。

(7)“受托方”是指通过招标确定的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述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内容的地点。

(9)“验收”是指完成成果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2)“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3.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完成方式

受托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项目服务。

6. 付款

6.1 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在受托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后,委托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7. 附带(伴随)服务

7.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8. 质量保证期

8.1 详见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8.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

9. 质量保证

9.1 受托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0. 检验和验收

10.1 完成服务后,委托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验收。

10.2 项目成果须经委托方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11. 索赔

11.1项目成果未通过委托方组织专家评审的,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组织重新编制修订,并承担赔偿委托方的相关损失。

12. 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2.1 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1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服务时间。

13. 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3.4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4.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5. 争议的解决

15.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

16.2 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6.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7.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转让和分包

18.1 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8.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卖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9. 合同修改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 通知

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1. 适用法律

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2. 合同生效

22.1 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2.2 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受托方、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各执   份。

23.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五章合同文本(仅供参考)

(主要条款,但不限于此文本)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商:×××××××(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时间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

(三)项目总价 万元(税后价,一切费用在内)

(四)项目完成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后,按采购单位要求提供服务。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以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为准

三、项目实施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和方法

(一)验收标准:以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为准。

(二)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专家、质检人员、监督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现场按合同第(一)条验收。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服务项目不合规定,暂由甲方妥善保管,在 3 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及处理意见,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果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货物或设备等损失和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在 3 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认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出据验收报告,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

五、服务时间及地点

1.服务时间及地点:合同约定或按采购单位要求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甲方拒付该项货款后,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提供服务 5%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调换的按不能按期交货验收处理。

3.若乙方逾期服务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扣除中标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付出的损失费用

(二)甲方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额的 5‰/天偿付乙方违约金。

七、赔付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0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工商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按法院判决执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份,分别送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采购方(甲方)   公章               供应商(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地址:                              地址: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六章 采购需求                                

序号

名称

服务期

服务内容

采购预算

体检人数

1

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

2020年

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2020年干部职工健康体检。

40万元

207人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

(封  面)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唱标用)……………………………………………………………

(三)服务分项报价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综合实力…………………………………………………………………………  

(七)类似业绩…………………………………………………………………………

(八)体检服务方案………………………………………………………………………

(九)增值服务………………………………………………………………………

(十)其他承诺…………………………………………………………………………

(十一)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十三)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致     (代理机构)    :

1.根据贵公司          (采购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我们决定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的投标活动。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服务,我方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项目的供货,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4.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贵公司递交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    日)内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贵公司退还该投标保证金的权力并接受相应处罚。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式   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___份,电子版   份。

6.我方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的。

 7.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行为。

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单位开户行:                                    

账    号:         

(二)开标一览表(唱标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人民币大写(元):

人民币小写(元):

服务期


备  注


注:1.投标价格为投标人考虑各种因素(含折扣、优惠等)的最终报价;

2.投标人提出的赠送不作为评标依据

3.本表所填的内容应与投标函严格一致;如本表所填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评标时将以本表为准。

 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三)服务分项报价表

                            (格式自拟)

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四)商务条款响应表

序号

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偏离

情况

1




2




3




4




5




6




注:1.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

2.以上内容主要指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交货期及地点、质保期、投标有效期、付款方式、密封包装、签字盖章、信用记录、投标保证金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综合实力

    (格式自拟)

(七)类似业绩


(八)体检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九)增值服务

  (格式自拟)

(十)其他承诺

                              (格式自拟)

(十一)资格证明文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谢绝投标(以开标当日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以上证明材料装订顺序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本身份证明适用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时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      (采购文件编号)“       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签字)

职      务:                            .

联系电话:                              .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 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中若中标,我们保证以支票、汇票、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一次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支付中标服务费。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环境                                                                                                                                 

地址:                                                            

电话:                              发发                      火                                                                                                                                       

传真:                               放翻                                                                                                                    

邮编: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股份                                            

    年   月   日

(十三)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或证明文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的声明

宁夏益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申报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与采购人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我          (投标人全称)保证自参加           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记录;未因我方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无涉及较重失信或严重失信的情形;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在本次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我方将无条件放弃投标资格及中标(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采购人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说明:

1.本声明函主要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填写,非中小企业无需填写。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书面声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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