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11-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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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现就刘志代表提出的关于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同居民个人供热一样享受免税政策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供热企业仅向居民个人供热享受税收优惠,向其他单位组织供热不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供热企业向学校、幼儿园、福利院供热均未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

一、宁夏区税务局已向税务总局汇报了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机构执行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的实际情况,以及供热企业的经营困难和相关诉求,并提出了将供热企业向学校、幼儿园、福利院供热纳入免税范围的建议。

二、宁夏区税务局经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计划于近期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汇报反映此问题,恳请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研究出台将供热企业向学校、幼儿园、福利院供热纳入免税范围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供热企业提供热力的增值税税率由10%降为9%;税率下调1%,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供热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供热企业税收负担。宁夏区税务局将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把各项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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