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现就杨丽委员提出的“民办教育应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16〕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均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民办教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民办学校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
用于教育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律平等对待,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民办学校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