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现就吕玉兰委员提出的关于免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相关税费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22日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予以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减免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委员提出“尽快制定出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费减免配套政策”。鉴于我国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中央分享的地方税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减免部分地方税。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商自治区财政厅酌情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