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44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11-2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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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现就郭嘉委员提出的关于为枸杞产业出台积极激励税收政策的提案,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结构性减免枸杞深加工产品所得税建议的协办意见

(一)为促进我区枸杞行业做大做强,我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014年,专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我区从事枸杞加工的企业收购的枸杞利用一定的设备进行晾晒、烘烤、杀菌、农药残留检测、色选、分级、包装、装箱等简单加工后进行销售产生的所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因而,我区枸杞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枸杞干果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区内大部分以干果销售为主枸杞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很轻。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为推动我区枸杞产业往精深加工方向发展,生产出高技术含量、高经济附加值的枸杞产品,使宁夏枸杞走向全国乃至走向世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篇,专门将“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列为鼓励类项目,并享受15%的优惠税率。虽然目前区内大部分枸杞企业还是以干果销售为主,枸杞深加工很难达到70%的比例,但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方向是枸杞的精深加工。因而,建议我区枸杞行业只有不断挖潜创新,走精深加工之路,生产出更多更好更优的高附加值枸杞产品,即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2020年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将到期,2018年,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对宁夏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中,我局已建议在制定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使得更多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红利。同时,建议政协委员可通过全国政协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及可行性提案,提议国家在制定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同时,我局也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建议,争取出台更多针对枸杞深加工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将枸杞企业增值税调至三档中最低档建议的协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率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地方政府和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枸杞初加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农产品税率,自2017年起,国家对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实现了三连降,自2017年5月1日起税率从13%降到11%,枸杞深加工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还可以加计抵扣2个百分点;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从11%降到10%,枸杞深加工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也可以加计抵扣2个百分点;2019年4月1日起税率从10%降到9%,枸杞深加工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还可以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因而,农产品享受的增值税税率已经是优惠税率,而且枸杞行业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加工,均可以抵扣9%或10%的进项税额,经测算该行业的平均税负不到1%。建议政协委员可通过全国政协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及可行性提案,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我区枸杞企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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