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45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11-22 17:12
浏览统计: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就杨兴国、杨有贤两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发展打造葡萄产业高地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葡萄酒产业税费负担较重的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葡萄酒不属于农产品及初加工农产品,因此不能按初加工的产品征税。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属于酒类产品消费税中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实际税负并不高。经提取全区葡萄酒制造行业

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数据,2017年销售收入为17,781,146.20元,应纳税款为399,696.25元,行业平均税负为2.25%,期末留抵为33,307,517.88元;2018年销售收入为501,247,707.68元,应纳税款为22,448,864.70元,行业平均税负为4.48%,期末留抵为39,754,292.85元。从企业申报数据看,葡萄酒行业的增值税税负2017年与制造业的平均税负基本持平,2018年略高于制造业的平均税负,属于正常范畴,若考虑期末留抵税额的因素,该行业的税负会更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葡萄酒行业是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自治区政府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篇,专门将“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列为鼓励类项目,并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4〕45号)修改)规定,规划区内从事鼓励类葡萄、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葡萄酒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免两项政策,叠加享受后的税负只有9%,远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二、关于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我局已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我区葡萄酒企业的诉求。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中央统一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均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代表通过全国政协向财政部等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提交可行性提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